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,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,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本条是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。
【假冒专利详解】
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:
(一)未经许可,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;
(二)未经许可,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,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;
(三)未经许可,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,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;
(四)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、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”。
根据本条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,可以归纳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:
第一,必须要有假冒行为,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,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,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,从而产生误导公众或者有关人员的结果。
第二,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、实际存在的专利,这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所在,如果冒用的是实际不存在的专利,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。
第三,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,上面所列举的几种行为均具有故意的性质。